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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养老险北京分公司金融知识普及月:以案说险之“受益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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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情况

被保险人张某,为公司员工,投保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在工作中不慎受伤,立即送往当地医院就诊,诊断为左髋臼骨折。经医院住院治疗后产生意外医疗费用,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意外医疗保险责任和意外伤残责任,且投保人递交理赔材料时要求理赔金转账至第三方(投保单位)。

案件理赔结论

经审核,被保人张某临床诊断为左髋臼骨折,属于意外保险责任,我司可以赔付意外医疗责任和意外伤残责任,但经保险公司调查核实,被保险人并未同意将赔款转账第三方投保单位,故保险公司暂拒付处理。

涉及协议条款

《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案件启示

一、投保人为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受益人不能自行指定为投保人。本案投保人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自行提交理赔材料,未经被保险人授权同意将理赔款转账至单位账户,根据协议条款及保险法规,保险公司不履行将理赔款转账至投保人。

二、若投保单位对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有垫付行为需将理赔款转账至垫付方的,需保险协议中明确约定理赔款转账至投保人,且发生理赔后需被保险人填写转账授权委托书并有同意转账至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人身保险中的医疗险、伤残责任险、重大疾病责任险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本人,身故险只能是其法定继承人,除此之外的其他人不得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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